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加班工资等争议一案
2016-11-12 17:42:25.0

    申请人刘某自2001年入职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以来一直担任司机一职,月薪8000元。2015年,用人单位口头通知其不用上班且未说明任何理由,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委托本所顾倩律师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补偿金共计242000元人民币。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且用人单位已履行相关手续,因此拒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申请人的其它请求,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并出具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告知书》及《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等证据。刘某代理人顾倩律师认为:上述判决书虽判令被申请人向受害方支付相关赔偿,却并未对驾驶员刘某的责任进行认定,因此不能认定刘某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且用人单位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刘某已申请仲裁,其手续为事后补充,用人单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其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社会保险补偿金共计236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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