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某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赔偿金等争议一案
12+
2016-11-12 17:43:39.0

    申请人邱某自2000年2月在北京某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厨师岗位,月平均工资为6700元,且在工作期间长期、多次加班并未得到加班费。2016年2月,用人单位未经本人同意擅自辞退邱某,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邱某委托本所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拖欠工资、加班费等共计三十余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事宜,且申请人邱某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不认可其主张的6700元,并对表示对申请人的其它主张不予认可。因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没有双方签字及公司公章,且双方均承认工资系现金签字领取,邱某及代理人表示对该项证据不予认可,并向法庭提交了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证明用人单位违背对职工进行管理的常理以经营不善为由强制、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向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二十一万四千四百元;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一万一千四百二十八元以及未缴纳失业保险的生活补助二千五百八十五元,共计人民币二十二万八千余元。


免费法律咨询
免费电话咨询
免费约见律师

扫一扫进入“易法帮”官方微信号了解更多法律相关信息,预防法律风险得到更好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