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旅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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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7 01:47:19.0

上诉人某旅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简介:

 1、某旅公司称:

(1)一审认定“制作中方名单表的义务约定不明”,属认定事实不清。合同明确约定由某公司负责办理俄罗斯团签事务,我方就此项服务支付费用,以及办理中方名单表所需要的保险费用,且中方名单表系办理俄罗斯团签所必需的文件内容之一,故制作中方名单表是某公司的义务。

(2)即便认定“制作中方名单表的义务约定不明”,一审法院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以下简称《中俄协定》)第四条规定,我方不具备制作中方名单表的资质,这也正是我方委托某公司办理俄罗斯团签的目的。而某公司作为熟悉欧洲业务的专业机构,从未向我方确认过资质问题,没有明确告知我方中方名单表的制作要求,也没有提供填写中方名单表所必需的相关信息,我方客观上履行不能。

(3)某公司对于俄罗斯团签事务极不专业,不仅未制作中方名单表,其制作的俄方名单表亦错误百出,客观上难以实现旅游者赴俄旅游的目的。

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2、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顾倩辩称:

(1)涉案旅行团不能出行的原因是某旅公司未履行制作中方团队名单表的义务,我方不存在过错。我方在与某旅公司的沟通中多次催促其办理中方团队名单表,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2)制作中方名单表的义务不应由某公司承担,而应由某旅公司承担,故某公司不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理由如下:其一,某旅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由某公司负责办理俄罗斯团签及某旅公司支付团签及保险费用,就意味着某公司承担办理中方名单表的义务。但是,从合同所使用的相应词句“俄罗斯团签”、“保险费”、“俄罗斯免签名单”等进行文义解释,显然无法得出某旅公司所述的结论;从合同有关条款看,某公司承担的义务均属境外相关服务,其中并未提到中方名单表,中方名单表虽系办理俄罗斯团签所需文件之一,但中方名单表办理和使用在先,且是在境内办理出境手续时使用,故从整体解释亦无法支持某旅公司的观点。

(3)从合同内容看,某公司承担的义务除办理俄罗斯团签外,还包括保险、机票、酒店、地接等服务,故俄罗斯签证仅为某旅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之一。而且,某旅公司未就自己不能办理中方名单表告知过某公司。故某旅公司关于办理中方名单表系其合同目的之说,显然有悖事实。因此,从合同目的解释,也无法支持某旅公司的观点。这从合同履行情况也能得到印证:正是某旅公司自行办理了普通的出入境中方名单表,而非赴俄罗斯专用的中方名单表,才导致旅游团被拒绝出境。

(4)某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合同;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旅游费172356.4元;某公司赔偿我方事发后支出的住宿费3105元、交通费2400元、用餐费2720元;某公司赔偿我方第二次出游时的团体医疗保险费1275元,以及公证费2520元;在重新办理出游时,因时间紧,导致机票、酒店等比提前预定的价格高,故要求某公司赔偿第二次出游的差价100141元。

故我方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某旅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意见。

 二、一审法院查明及判决:

事实认定:

1、某旅公司与某公司就组织涉案旅游团出境旅游一事达成合意,某公司就此向某旅公司出具确认单,该确认单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现某旅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一节,某公司表示同意。

3、确认单载明报价包含俄罗斯免签名单,但确认单对俄罗斯免签名单是否包括本案诉争的中方名单表未作明确约定,而双方后续的QQ聊天及电子邮件也未就此达成合意,应认定双方对此约定不明确。

4、根据无锡市旅游局出具的《流程》,地接社需要向组团社提供俄方地接社等信息,以便制作中方名单表。故在某旅公司、某公司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制作中方名单表为组团社的义务,故某旅公司未能制作中方名单表,对涉案旅游团被拒出境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某公司掌握了俄罗斯地接旅行社名称等制作中方名单表所必须的信息,但某公司并未主动及时告知某旅公司上述信息,其行为亦存在过错。

 判决:

1、解除某旅公司与某公司的旅游合同;

2、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某旅公司旅游费五万元;

3、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旅公司事发后的住宿费、交通费一千六百元、公证费七百五十六元;

4、驳回某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查明:

 《流程》除一审判决认定的内容外,还有如下内容:“中国出境需要提供俄罗斯旅游团队名单表;俄罗斯入境需要提供俄罗斯无国界组织认可的俄文版旅游团队名单表。中方的俄罗斯旅游团队名单表由领队证的所属地组团社出具并到当地省旅游局盖章。俄罗斯地接社或批发商专线操作,团量较大,操作更专业,他们有专业领队或导游,有长期合作的组团社为他们提供中方团队名单表的服务,根据行业操作惯例,中方团队名单表和俄方名单表均由俄罗斯地接社或批发商负责,他们的报价中大多也都包含了中方和俄方名单表的费用。如果组团社自己派领队,地接社或批发商出具不了领队所在地的名单表时,他们也会提前告知组团社并协助组团社一起想办法确保名单表的完成。”

 四、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知名律师顾倩解析: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本案中,某旅公司与某公司就组织旅游团出境旅游一事达成合意,某公司就此向某旅公司出具确认单,该确认单即为双方所签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本案争议:第一,某公司是否负有制作中方名单表的义务,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某公司办理的俄方名单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是否造成某旅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根据《流程》,中方名单表由领队证的所属地组团社出具并到当地省旅游局盖章,地接社或批发商应当向组团社提供俄方地接社名称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如果组团社自己派领队,地接社或批发商则出具不了领队所在地的中方名单表,但他们会提前告知组团社并协助组团社一起想办法确保名单表的完成。可见,制作中方名单表为组团社的义务,地接社或批发商负有协助的义务。至于《流程》中所述“行业操作惯例”(“中方团队名单表和俄方名单表均由俄罗斯地接社或批发商负责,他们的报价中大多包含了中方和俄方名单表的费用。”),结合上下文理解,应是针对由俄罗斯地接社或批发商提供领队的情况。某旅公司作为组团社,且自己派领队,故应负担办理中方名单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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