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及原审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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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7 01:49:34.0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及原审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上诉

 一、案件简介:

 刘某(原审被告)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刘某的住所地法院——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理。

 二、法院查明:

 既然丁某(原审原告)与刘某(原审被告)、张某(原审被告)于2015年12月2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已经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房屋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的法院管辖。那么,就应当排除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的适用,而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据此,一审法院作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 

 三、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知名律师顾倩解析:

 1、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2、依照定管辖之“原因”的不同,管辖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定管辖:依照法律规定所取得的管辖权。

  合意管辖:本于当事人之合意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应诉管辖:由于被告之应诉行为使原无管辖权之法院取得管辖权。

  指定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是基于上级审所为之裁定而取得。

 3、依照定管辖之“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管辖:以土地区域范围做为标准,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审级管辖 (职务管辖):依照各级法院各自掌理之审判职务的不同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事务管辖:法院取得管辖权之标准乃是依照该诉讼之性质(讼争金额之多寡、案件的严重程度...)而决定。

 4、按照该管辖权之强制性,可以做出以下的区别:

  专属管辖:就特定讼争事件仅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排除其他法院管辖,不容许当事人任意变更管辖法院。

任意管辖:当事人可以决定由哪个法院管辖该讼争案件。

 5、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房屋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的法院管辖。即属于合意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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