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郭某、第三人北京A公司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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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16:59:14.0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姜楠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郭某于2016年11月13日入职A公司关联公司第三人,为激励郭某的工作热情,2018年3月28日,A公司与郭某签订《A集团员工配置轿车福利附属协议》,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郭某出资购买上汽荣威轿车一辆,同时郭某保证自提车之日(2019年10月18日)起应在A公司关联公司工作满5年,在上述年限内,车辆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郭某仅有使用权。若郭某工作满5年,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若郭某在上述工作年限内离开A公司关联公司,车辆归郭某所有,但郭某应返还A公司为其配置轿车支付的部分款项费用。2020年8月3日,因郭某无故旷工多日,经第三人合理催告,郭某一直未返岗。2020年8月6日,第三人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郭某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郭某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郭某拒不按照双方福利协议约定向A公司履行返还福利车辆结算款65160元的义务。综上,郭某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履行返还福利车辆结算款,故A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郭某向原告A公司返还车辆配置款65160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集团公司为员工配置车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2.郭某返还车辆配置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根据《A集团员工配置轿车福利附属协议》的上下文意,结合A公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说明》,郭某返还车辆配置款的前提条件为郭某在约定年限内“离开”第三人处,“离开”第三人处系一个事实行为,不以各方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郭某、第三人北京A公司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郭某支付条件已成就,其应当向A公司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车辆购置款。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赠与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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