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李某、陈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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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17:05:21.0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深谋与陈某系夫妻,双方于1997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陈某于2012年中,在足浴店结识李某,随即发展为情人关系。沈某于2018年察觉后再三追问下,陈某承认与李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并且承认于2012年底开始,每月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的形式支付李某1.80万左右的生活费;另外还于2014年、2015年期间分数次转帐给上公司、房屋中介公司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上海市xx室商品房一间,李某在购买房屋后将该房屋部分产权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由李某居住至今。陈某于2020年1月22日向沈某手书《保证书》承诺:“本人陈某保证和李某事情在过2020年正月十五后开始处理,如果没有开始由沈某经行处理,本人没有任何意见,会积极配合。”嗣后,陈某于2020年4月16日主动去“泰隆银行”打印3页《明细对账单》交与沈某,并且在《明细对账单》上用铅笔标出:1、2014年11月6日转帐371,865元;2、2015年2月7日分别转帐900,000元、30,000元、3,118.60元,共计人民币1,304,983.6元购房款转帐记录,以及3、2014年12月3日转帐10,000元;4、2015年2月1日转帐5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生活费转帐记录。沈某认为,上述所涉款项均系沈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陈某未经沈某同意赠与李某,系擅自处分,侵犯了沈某的财产权,且陈某的赠与行为基于其在婚外与李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该赠与行为无效,故沈某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李xx共同返还原告沈某及被告陈某1,271,865元;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沈某及被告陈某328,491.65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沈某的起诉是否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2.陈某在与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效力。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陈某与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与其配偶沈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的共同财产赠与李某及李xx,该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陈某与沈某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害沈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当属无效。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沈某与李某、陈某赠与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自2019年底沈某得知陈某向李某与李xx进行赠与的事实,故现沈某提起诉讼尚未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赠与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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