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委会与A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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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17:06:43.0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顾倩律师承办

一、案件概况:

    XX村委会与A厂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租赁地点为安家村民组东南,后A厂仅支付了2015年部分租金,2015年剩余租金,2016年全年租金未予支付,XX村委会经过多次与A厂沟通未果,为维护XX村委会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XX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XX村委会主张租金及违约金,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XX村委会与A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A厂结欠的租金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2016年12月31日为付款截止日,故相应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XX村委会主张一直进行催讨,对此A厂不予认可,XX村委会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律师在仔细询问了XX村委会与A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XX村委会于2021年8月2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该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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