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诉北京某旅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3+
2021-04-21 14:00:10.0

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

一、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首先,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并未明确具体工资数额。

2、在疫情下,国家出具了相关文件及指导意见:允许安排员工待岗。劳动者虽然在家办公,但无法提出连续的依据,眼看平均工资数越来越低,却有苦说不出。

二、律师分析及观点:

1、虽然存在疫情,但劳动者如果能提供在家办公的相关依据,应发放正常工资。庭审中,证明工作内容、价值,以及疫情是否影响公司,决定了公司待岗是否符合法定依据;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2、待岗应经法定程序,事先告知劳动者,如果事先未告知,时候补相关文件,是不被认可的,因此,抓住待岗时的流程、程序,具体工作情况尤为重要;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3、未足额发放工资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关经济补偿金,但具体离职理由、程序及法律后果,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在庭审辩论中,如何结合工作情况及法律规定,证明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数,尤为重要;

结合以上情况,顾倩律师团队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及庭审。最终,夏某取得胜诉。夏某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及单位无故要求夏某待岗给夏某造成的工资差额。


免费法律咨询
免费电话咨询
免费约见律师

扫一扫进入“易法帮”官方微信号了解更多法律相关信息,预防法律风险得到更好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