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未按时缴纳2020年7月1日之后的房屋租金,B公司多次向A公司催收房屋租金后,A公司仍未及时足额缴纳的事实清楚;在A公司未按期撤场并腾退房屋交还B公司的情况下,B公司在提前通知A公司及次承租人之后,于2021年3月3日对案涉房屋采取了停电措施,不属于干扰A公司正常经营的违约行为。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A公司累计拖欠房租超过1个月以上,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收回房屋以及证明A公司向B公司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理由不当。
本案蓝某未依约货到付款,至今仍未支付上述货款,已构成违约。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张某与蓝某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张某与蓝某之间的瓷砖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蓝某应向张某支付上述货款13152元。
该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并不导致该协议的整体无效,双方协议其他内容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某村村委与xx服务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某村村委与盛畅服务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土地租赁期限为五十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二十年限,超过部分无效。
时至今日,A公司仍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宋某,也未向宋某发出通知解释迟延交付房屋的原因,可见A公司并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故宋某于2021年7月15日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A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双方合同于2021年7月16日起解除。律师在仔细询问了宋某与A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A公司至今未交付涉案商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宋某有权解除合同。
xx经营部已履行了供货义务,买受人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吴某与A公司系分包关系,其以自己名义从xx经营部购买货物,又出具了欠条。律师在仔细询问了xx经营部与A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吴某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应由其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A厂结欠的租金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2016年12月31日为付款截止日,故相应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XX村委会主张一直进行催讨,对此A厂不予认可,XX村委会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律师在仔细询问了XX村委会与A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XX村委会于2021年8月2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该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
陈某与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与其配偶沈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的共同财产赠与李某及李xx,该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陈某与沈某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害沈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当属无效。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沈某与李某、陈某赠与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自2019年底沈某得知陈某向李某与李xx进行赠与的事实,故现沈某提起诉讼尚未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A集团员工配置轿车福利附属协议》的上下文意,结合A公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说明》,郭某返还车辆配置款的前提条件为郭某在约定年限内“离开”第三人处,“离开”第三人处系一个事实行为,不以各方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郭某、第三人北京A公司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郭某支付条件已成就,其应当向A公司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车辆购置款。
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该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且成立于本院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案之前,而A公司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即2020年11月27日起的二个月内并未就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通知B公司。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B公司应向A公司返还坐落于厦门市xx房产,支付拖欠租金及相应滞纳金。
陈某在与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特别是在陈某与王某告认识并互为微信好友后,在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陈某多次以“520”“1314”的名义,向王某转款、发红包及大金额转款,而陈某对此不能举证证明,其上述行为系与王某之间的正当人情交往;陈某自愿为王某转款、发红包、代支付相关款项的行为,该行为实质系赠与;陈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牟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诉争款项赠与王某,侵犯了牟某的财产权,且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牟某与陈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王某取得诉争款项系基于其与陈某之间不正当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应向牟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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